因被詐欺、脅迫而結婚,或未達結婚年齡、結婚時無意識或不能人道等得撤銷之情形,訴請法院撤銷婚姻
家事起訴狀(撤銷婚姻) 原告:【原告姓名】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配偶)】 住:【被告地址】 為請求撤銷婚姻事: 【訴之聲明】 一、准撤銷 【請求撤銷之婚姻(當事人、結婚日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請求撤銷之婚姻(當事人、結婚日期)】。 二、撤銷事由:【撤銷事由與事實】。 三、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6 個月內請求撤銷(民法第 997 條);結婚違反結婚年齡規定(第 989 條)、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第 995 條)、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第 996 條)者,亦得於法定期間內請求撤銷。本件合於上開規定且尚在法定期間內。 四、爰提起本訴,請判決准予撤銷上開婚姻(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民法第 998 條)。 此致 【管轄法院(夫妻住所地等之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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