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186 種台灣常見法律文件範本,填好資料即時套版,持續擴充中
通知催告類・房東不退押金
向房東主張退還押金的書面催告
適用情境
租約結束已搬離,但房東不退或扣留押金
通知催告類・雇主欠薪
向雇主催告給付積欠工資
適用情境
雇主積欠工資未發放
通知催告類・加班費未給足
向雇主催告給付未足額的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適用情境
有加班事實,但雇主未給或未依法足額給付加班費
通知催告類・消費爭議退款
向業者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的書面催告
適用情境
網購或通訊交易商品想在 7 日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退款
通知催告類・借款催討
向借款人催告清償欠款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借錢給他人、約定期限已到仍未清償
通知催告類・車禍損害賠償
向車禍對造人催告賠償醫療、工作損失與車輛損害
適用情境
發生車禍受傷或車輛受損,對造人不理賠或金額談不攏
通知催告類・網路誹謗
向發文者請求刪除不實貼文、刊登澄清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適用情境
在網路(社群、論壇、評論區)被張貼不實內容,影響名譽或商譽
通知催告類・終止租約
向對方表示終止租約、約定點交與押金結算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想提前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確定不再續租,需正式通知對方
契約類・借貸契約
雙方簽署的金錢借貸契約,可選填利息、分期、連帶保證等條款
適用情境
親友或私人間借貸,想用書面把金額、期限、利息講清楚
契約類・和解
雙方就車禍、欠款、押金、勞資等爭議達成和解的書面協議
適用情境
車禍、欠款、押金、消費或勞資等爭議,雙方談妥金額想簽書面和解
契約類・租賃終止
出租人與承租人合意提前終止租約、結算押金與點交的書面協議
適用情境
房東與房客都同意提前結束租約,想把終止日、押金、點交講清楚
契約類・租賃補充
在既有租約上補充寵物、修繕、轉租、費用、提前終止等特別約定
適用情境
租約已簽,但雙方想針對寵物、修繕、費用分攤等特定事項另外講清楚
契約類・點交結算
退租點交時確認屋況、抄表、押金扣抵與返還金額的雙方簽認文件
適用情境
退租當天要點交房屋,想把屋況、抄表、押金結算一次確認清楚
通知催告類・個資刪除請求
向業者請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你的個人資料、停止行銷
適用情境
不再往來或退出會員後,想要求業者刪除你的個人資料
訴訟類・督促程序
就金錢債權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適用情境
對方積欠借款、貨款、票款、租金等金錢債務,事證明確且不爭執金額
訴訟類・小額訴訟
10 萬元以下金錢請求的小額訴訟起訴狀,程序簡便、可不委任律師
適用情境
請求金額在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的金錢糾紛(借款、欠薪、押金、貨款等)
通知催告類・租屋修繕
催告房東於期限內修繕租屋設備或屋況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租屋處漏水、設備故障或屋況問題,房東遲未修繕
調解類・鄉鎮市區調解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免費調解的書面聲請
適用情境
押金、欠薪、車禍、消費等糾紛想用免費、快速的方式解決
訴訟類・答辯(被告)
被告收到民事起訴狀後提出的答辯書狀,表明對原告請求的承認或爭執及理由(適用通常、簡易、小額程序)
適用情境
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要在期限內回應原告的請求
訴訟類・上訴(第二審)
對民事第一審判決不服,於 20 日不變期間內向原第一審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的書狀
適用情境
收到民事第一審判決,對結果不服想提起上訴(第二審)
通知催告類・解除契約
因賣方給付遲延或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依法催告履行並/或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向賣方購買商品或不動產,對方遲延交付或交付不符,想催告履行並保留解約證據
通知催告類・解除契約
委任人或受任人依民法第 549 條表示終止委任關係,並安排事務交接、費用與報酬結算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事務(如代售房屋、代辦事項、業務委任),想正式終止委任關係
通知催告類・解除契約
定作人(業主)就裝修、工程或製作等承攬契約,依法終止或解除並安排結算、點交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委由廠商施作裝修、工程或製作,工作完成前想中止(終止)契約
契約類・委任契約
雙方簽署的委任契約,明確委任事務、授權範圍、報酬與終止,可選填特別授權與管轄條款
適用情境
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事務(如代辦申請、代理協商、業務委任),想用書面講清楚範圍與報酬
契約類・買賣契約
雙方簽署的買賣契約,明確標的、價金、交付與危險負擔、瑕疵擔保,可選填保固、違約金與管轄
適用情境
買賣商品、設備、車輛或其他動產,想用書面把標的、價金與交付講清楚
契約類・租賃契約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契約,涵蓋租金押金、租期、修繕、轉租與終止,可選填設備、費用與特約條款
適用情境
出租或承租房屋,想用書面把租金、押金、租期與雙方權利義務講清楚
契約類・勞動契約
雇主與勞工簽署的勞動契約,涵蓋職務、工資、工時休假與終止,可選填試用期、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等條款
適用情境
僱用員工或受僱,想用書面把職務、工資、工時與雙方權利義務講清楚
家事類・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協議)離婚的書面協議,涵蓋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與財產分配;須二位證人簽名並辦理戶政登記始生效
適用情境
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要用書面把子女、財產等事項約定清楚
通知催告類・遷讓返還
出租人(房東)於租約終止或屆滿後,催告承租人或占用人限期遷讓、返還房屋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租約已到期或已合法終止,房客卻拒不搬遷、返還房屋
通知催告類・撤銷贈與
贈與人依民法撤銷贈與(贈與物未移轉、附負擔不履行或受贈人忘恩)並請求返還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答應贈與但贈與物尚未移轉,想反悔撤銷贈與
票據類・本票
發票人簽發、載明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本票;執票人得對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行力強
適用情境
私人借貸或交易,想取得執行力較強的債權憑證(搭配借據雙重保障)
契約類・委託授權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代為辦理特定事項、向第三人或機關表明代理權的書面文件
適用情境
無法親自辦理,要委託他人代辦戶政、監理、地政、銀行或領取文件等事項
證明類・服務/離職證明
雇主於勞工離職時依勞基法第 19 條開立的服務證明;載明服務期間與離職事由,非自願離職者可供請領失業給付
適用情境
員工離職時,雇主應其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 19 條,不得拒絕)
證明類・收據/清償證明
受領人收受款項後開立的收據,證明清償或付款事實;可用於借款還清、貨款、租金等清償證明
適用情境
收到他人給付的款項(還款、貨款、租金、價金等),要開立收據作為憑證
家事類・拋棄繼承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避免承受被繼承人債務)的家事聲明狀
適用情境
被繼承人(親人)過世後留有債務,不想承受而要拋棄繼承
家事類・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以限定責任清算遺產的家事聲報狀
適用情境
繼承的遺產有正有負,想保留繼承但以遺產為限清算債務(不拋棄)
家事類・遺產分割
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書面協議,供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存款提領等手續
適用情境
被繼承人過世後,全體繼承人要協議如何分配遺產(不動產、存款、動產等)
訴訟類・強制執行
取得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調解和解筆錄後,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或扣押債務人財產以實現債權
適用情境
已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調解/和解筆錄,但對方仍不給付
訴訟類・假扣押(保全程序)
就金錢請求,為防止債務人脫產、保全將來強制執行,於起訴前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其財產
適用情境
對方欠你錢,你發現他正在脫產、移轉或隱匿財產,想先凍結保全
訴訟類・假處分(保全程序)
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如返還特定物、塗銷登記、禁止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適用情境
你的請求不是要錢,而是請求返還特定物、塗銷登記、交付或禁止對方處分某標的
訴訟類・支付命令異議
收到支付命令不同意時,於送達後 20 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無須附理由),使支付命令失效轉為訴訟
適用情境
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但不同意對方請求的全部或一部
調解類・勞資爭議調解
勞工或雇主就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欠薪、資遣費、加班費、職災等),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的申請書
適用情境
與雇主或員工發生勞資爭議(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職災補償等),想先以調解解決
通知催告類・消費申訴
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爭議,向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妥適處理的書面
適用情境
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務出問題,想正式向業者申訴要求處理
契約類・車禍和解
車禍雙方就損害賠償達成和解的書面協議,載明賠償金額、給付方式與和解範圍,並處理刑事與保險事項
適用情境
發生車禍後,雙方就醫療費、車損、工作損失與慰撫金等達成賠償共識,要作成書面
通知催告類・催繳費用
管理委員會向積欠管理費或公共基金之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定期催繳並保留證據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社區管委會要向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的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催繳
訴訟類・本票裁定
執票人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免經訴訟即取得執行名義(票據法第 123 條)
適用情境
持有對方簽發的本票,到期未獲付款,想快速取得可強制執行的名義
家事類・保護令
家庭暴力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書面聲請通常保護令,請求禁止施暴、禁止騷擾、命遷出或遠離等保護(免徵裁判費)
適用情境
遭受配偶、前配偶、同居人、親屬等家庭成員的身體或精神暴力,想聲請保護令
通知催告類・漏水求償
受漏水之住戶(通常為樓下)向漏水來源戶(通常為樓上)請求查修止漏、賠償損害並保留證據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住處天花板、牆面或地板因樓上或鄰戶漏水而受損,要請對方修繕止漏並賠償
通知催告類・國家賠償
因公務員違法或公共設施欠缺受損害者,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書面請求,啟動協議前置程序
適用情境
因路面坑洞、人孔蓋、號誌、行道樹、公園或學校等公共設施瑕疵而受傷或受損
訴訟類・確認之訴
本票發票人(債務人)對執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該本票債權不存在(借款未交付、已清償、偽造、賭債或超額利息等)
適用情境
被人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但你認為這筆債權根本不存在或不該這麼多
家事類・扶養費
實際照顧子女之一方,向應分擔扶養費之他方父或母,請求法院命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適用情境
離婚後或分居中,由你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卻不分擔扶養費
訴訟類・確認僱傭
遭雇主違法資遣或解僱的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復職及給付解僱期間工資
適用情境
被雇主資遣或開除,但你認為沒有合法事由、或解僱過當(違反最後手段性)
家事類・監護宣告
因失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處理自身事務者,由親屬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
適用情境
家中長輩或親屬因失智、中風、精神障礙等已無法處理財產、銀行、醫療等事務
家事類・親權酌定
離婚後親權未約定或談不攏(酌定),或原行使方未盡義務(改定),向法院聲請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適用情境
離婚時或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還沒約定或雙方談不攏
家事類・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等關係消滅時,財產較少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平均分配婚後財產差額
適用情境
離婚(或配偶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後,要請求分配婚後增加的財產差額
訴訟類・遷讓房屋
出租人(房東)於租約終止或屆滿後,對不搬遷、積欠租金之承租人起訴,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並給付租金及占用損害金
適用情境
房客積欠租金達兩個月、經催告仍不付,你終止租約後他卻不搬
訴訟類・刑事告訴
遭公然辱罵或不實指控而名譽受損者,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追訴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適用情境
在網路(FB、PTT、LINE 群組等)或公開場合被人公然辱罵、人身攻擊
訴訟類・返還借款
借款人屆期不還時,貸與人對借用人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請求返還本金及利息(消費借貸)
適用情境
借錢給對方(朋友、親屬、同事),對方屆期或經催告仍不返還
訴訟類・承攬報酬
承攬人(工班、裝潢、小包商)完成工作後,定作人不付報酬時,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或裝潢尾款
適用情境
你承攬裝潢、修繕、工程,完工或交付後業主卻不付尾款
訴訟類・拆屋還地
土地所有權人對無權占用、於土地上設置建物或工作物之人,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適用情境
你的土地(含繼承、共有的祖產空地)被人無權占用、蓋屋、違建、堆置或種植
訴訟類・第三人異議之訴
你的財產被他人的債務強制執行誤查封時,以第三人身分對債權人起訴,請求撤銷對該標的物之強制執行
適用情境
你的動產(車、家電等)放在欠債的人住處,被法院當成債務人財產查封
家事類・認領
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向不願認領的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並可一併請求扶養費、酌定親權
適用情境
孩子是非婚生子女,生父不願認領、不認帳
訴訟類・分割共有物
共有人之一於無法協議分割時,對全體其他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之土地或建物
適用情境
與他人(常為兄弟姊妹繼承)共有土地或房屋,想拆夥分割卻無法協議
訴訟類・給付票款
支票遭退票(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時,執票人對發票人(及背書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之利息
適用情境
收到的支票提示後跳票(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要向發票人追回票款
訴訟類・給付工資
勞工遭雇主積欠工資、加班費或特休未休工資時,起訴請求給付及法定遲延利息
適用情境
雇主積欠你的本薪、加班費,或離職時特休沒休完的工資不發
訴訟類・刑事告訴
遭網購、投資、假交友、假冒等詐騙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刑事告訴,追訴詐欺罪並追討損失
適用情境
遭網路購物、投資、假交友、假冒親友或公務機關等手法詐騙而交付財物
通知催告類・個資外洩
個資遭企業外洩致受詐騙、騷擾或損害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該企業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說明改善
適用情境
在某公司/平台留過的個資外洩,之後遭精準詐騙、推銷騷擾或財產損失
訴訟類・刑事告訴
遭人毆打、衝突動手而受傷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傷害罪告訴,並可附帶民事求償
適用情境
遭他人毆打、推擠、攻擊而身體或健康受傷
通知催告類・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人對盜用、抄襲、未授權使用其著作之人,發函要求停止侵害、下架移除並賠償損害
適用情境
你的照片、文章、設計、影音、程式等著作被他人盜用、抄襲或未授權使用
通知催告類・商標侵權
註冊商標權人對仿冒、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人,發函要求停止侵害、銷毀仿冒品並賠償損害
適用情境
你的註冊商標、品牌名稱被他人仿冒或未經授權用於相同、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家事類・遺囑
依民法自書遺囑要件的範例與手寫指引,供立遺囑人親筆抄寫——本文僅為範本,列印無效,務必親手書寫全文
適用情境
想自己預立遺囑、安排身後財產分配
家事類・裁判離婚
配偶不同意協議離婚時,依民法第 1052 條之法定事由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並得合併請求親權、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與贍養費
適用情境
想離婚但對方不同意協議離婚,需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契約類・贈與
贈與人將現金、不動產或動產無償贈與他人之書面契約,並可附負擔(如奉養)以保障贈與人權益
適用情境
要把現金、房地或其他財產贈與子女、親屬或他人,需要書面契約
契約類・合夥
二人以上合資經營共同事業,約定出資、損益分配、事務執行與退夥等事項的書面契約
適用情境
要和朋友、夥伴合資創業或共同經營事業,需要書面約定權利義務
家事類・收養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後,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使收養關係合法生效
適用情境
要收養他人子女(無血緣收養)或收養配偶與前段婚姻所生之子女(繼親收養)
通知催告類・職災補償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失能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向雇主請求無過失補償(醫療、工資、失能、死亡補償)
適用情境
在工作中或因執行職務(含通勤、職業病)受傷、罹病、失能
家事類・意定監護
本人於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以契約指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之監護人(須經公證始成立)
適用情境
想趁自己頭腦清楚時,預先指定將來失智或不能自理時的監護人
契約類・合會
民間互助會(標會)應訂立之會單,載明會首、會員、會款、起會日、標會方法與倒會處理(民法第 709-1 條以下)
適用情境
要起會、跟會(民間互助會、標會),需要一份合法的會單作為憑據
訴訟類・撤銷詐害債權
債務人為躲債而脫產(贈與、賤賣財產)時,債權人訴請法院撤銷該行為並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 244 條)
適用情境
欠你錢的債務人把財產(不動產、存款、股權)贈與或賤賣給親友以躲債
家事類・扶養費
不能維持生活之父母或直系尊親屬,向負扶養義務之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並含曾受虐待遺棄之減免規定
適用情境
年邁、無收入或患病的父母,要向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家事類・終止收養
養親子關係欲結束時,依合意終止(未成年須法院認可)、養父母死後聲請許可、或裁判終止三種途徑向法院聲請
適用情境
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要終止收養關係(未成年子女須法院認可)
訴訟類・確認界址
相鄰土地界線不明或有爭議、經地政鑑界調處仍不能解決時,訴請法院囑託測量並判定經界線
適用情境
與鄰地的土地界線不清楚、雙方各執一詞
家事類・婚姻無效
因重婚、近親、形式不備或通謀虛偽(假結婚)等致婚姻自始無效時,訴請法院確認婚姻無效
適用情境
對方重婚(已有配偶仍與你結婚),想確認婚姻無效
家事類・撤銷婚姻
因被詐欺、脅迫而結婚,或未達結婚年齡、結婚時無意識或不能人道等得撤銷之情形,訴請法院撤銷婚姻
適用情境
因被詐欺(隱瞞重大事項)或被脅迫(被逼婚)而結婚,想撤銷
家事類・否認子女
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實非婚生時,由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須於 2 年內提起)
適用情境
戶籍上是婚生子女,但實際非丈夫親生(如妻於婚姻中與他人所生)
訴訟類・公司決議撤銷
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於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公司法第 189 條)
適用情境
公司股東會未依規定通知、漏通知股東、或由無召集權人召集
通知催告類・不當得利
因誤匯款、溢付或契約失效致對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時,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並保留證據
適用情境
匯錯帳號、匯錯人,款項進到不該收的人帳戶
訴訟類・行政救濟
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裁罰、駁回申請等)認為違法或不當時,於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適用情境
收到行政機關的裁罰、處分或駁回申請,認為違法或不當
訴訟類・行政救濟
不服訴願決定時,於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
適用情境
提了訴願仍被駁回(或維持原處分),要再向行政法院救濟
訴訟類・給付價金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或移轉財產權後,買受人不付價金時,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利息
適用情境
你把東西(貨物、不動產、車輛等)賣出並交付,買方卻不付款
訴訟類・公示催告
支票、本票或匯票遺失或被竊時,於止付通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俟期滿再聲請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適用情境
持有的支票、本票或匯票遺失、被竊或滅失
訴訟類・附帶民事
因犯罪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則上免繳裁判費
適用情境
你是犯罪被害人,加害人已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刑事案件審理中)
訴訟類・侵權損害賠償
因他人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車禍、傷害、毀損財物、侵害人格權等)受損害時,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適用情境
被他人故意或過失侵害(車禍撞傷、被毆打、財物被毀損、名譽或隱私受侵害等)而受有損害
訴訟類・刑事再議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於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檢察署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適用情境
你是告訴人,案件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你不服
訴訟類・債務清理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未逾 1200 萬元之債務人,於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向法院聲請更生以分期清償、重建經濟生活
適用情境
你是個人(消費者),積欠卡債、信貸等債務,已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契約類・承攬
約定由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裝潢、工程、修繕、製作等)、定作人於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明定工項、報酬、期限、瑕疵擔保與驗收
適用情境
要找人施作裝潢、工程、修繕、製作等,需以書面約定工項與報酬
家事類・遺產分割
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金錢補償)
適用情境
被繼承人過世留有遺產,繼承人有數人,對如何分割無法達成協議
家事類・遺囑
不能或不便自書遺囑者(高齡、手部不便、不識字等),由遺囑人口述、見證人代筆之遺囑;須嚴格依民法第 1194 條要式辦理,本範本僅供格式參考,非代替法定程序
適用情境
立遺囑人無法或不便親手書寫全文(高齡、視力或手部不便、不識字)
訴訟類・債務清理
已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將財產清算分配予債權人後聲請免責;與更生併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兩種程序
適用情境
你是個人(消費者),負債已無力清償,且無如更生程序所需之穩定還款能力
契約類・競業禁止
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一定期間不從事競業之協議,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四要件(正當營業利益、接觸營業秘密、合理範疇、合理補償)始為有效
適用情境
雇主欲與能接觸營業秘密之員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
契約類・保密協議
約定受方對所知悉之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或擅自使用之契約;簽署本協議亦為營業秘密法所稱之「合理保密措施」
適用情境
提供或交換商業機密、客戶名單、技術配方、報價等機密資訊予員工、廠商或合作對象
訴訟類・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清償、抵銷、時效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時,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訴請判決不許強制執行
適用情境
你被強制執行,但債務其實已清償、抵銷、和解,或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之事由)
契約類・租賃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明定租金、押租金、租稅負擔、裝潢與回復原狀、轉租與提前解約,並注意買賣不破租賃之公證保障
適用情境
承租店面、辦公室、廠房等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契約類・買賣
房屋及土地買賣之契約,明定價金分期、產權移轉登記、稅費負擔、交屋與瑕疵擔保、定金與違約處理
適用情境
買賣房屋、土地等不動產,需以書面明定價金、付款、過戶與點交
家事類・夫妻財產制
夫妻以書面約定採「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與管理權;須向法院辦理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
適用情境
夫妻想約定財產各自獨立、各自管理(脫離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
契約類・擔保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為債權擔保、設定抵押權之契約;抵押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債務不履行時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優先受償
適用情境
借貸或買賣價金等債權,要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擔保
契約類・擔保
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責任最重,簽署前務必審慎評估
適用情境
借貸、租賃、買賣、僱傭等債權,要求第三人擔任保證人
契約類・擔保
出質人移轉動產占有於債權人供債權擔保,債務不履行時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與抵押權之最大差異在於「須移轉占有」
適用情境
以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精品、有價證券等)為債權擔保
家事類・會面交往
離婚或分居父母,就未同住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時間、接送所為之協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適用情境
離婚或分居後,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要約定探視(會面交往)方式
契約類・著作權
著作之委託創作、授權利用或讓與之契約;明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授權範圍與著作人格權,避免委託方誤以為當然取得著作權
適用情境
委託他人創作(logo、攝影、文案、程式、設計、影音)並要約定著作權歸屬
家事類・宣告死亡
親人失蹤達法定期間時,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宣告死亡,俾處理繼承、婚姻、保險等法律關係
適用情境
親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失蹤多年、生死不明,無法處理其財產、婚姻、保險
通知催告類・個資查閱請求
向業者或機關請求查閱、製給複製本,或更正、補充你的個人資料(行使個資法當事人權利)
適用情境
想知道某業者或機關保有你哪些個人資料,要求查閱或提供複製本
訴訟類・委任狀
當事人委任律師或經審判長許可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文件,應於最初訴訟行為時提出,並載明有無授與特別代理權
適用情境
委任律師(或經審判長許可之非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家事類・失蹤人財產管理
親人失蹤、尚未達宣告死亡期間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管理失蹤人之財產
適用情境
親人失蹤、生死不明,尚未達宣告死亡之法定期間,需有人管理其財產
家事類・遺產管理
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全部拋棄繼承致無人承認繼承時,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以清算遺產
適用情境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致無人承認繼承
家事類・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意思能力「顯有不足」(未達監護程度)者,聲請法院為輔助宣告,特定重大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
適用情境
家人因失智初期、輕度智能障礙、精神疾病等,意思能力『顯有不足』但尚非『完全不能』
家事類・遺囑
不願遺囑內容於生前曝光者,將遺囑密封、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之遺囑;須嚴格依民法第 1192 條要式辦理,本範本僅供格式參考
適用情境
想立遺囑但不希望內容在生前被知悉(保密性高於自書、代筆遺囑)
家事類・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由見證人筆記(或錄音)之緊急遺囑;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 3 個月失效,本範本僅供格式參考
適用情境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如重病、急難)或特殊情形,無法以自書、代筆、公證、密封方式立遺囑
家事類・遺囑
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未委託他人指定且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以執行遺囑
適用情境
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
訴訟類・強制執行
對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之程序有違法或不當時,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適用情境
對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如扣押範圍、查封標的)認有違法或不當
訴訟類・強制執行
債務人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不足清償時,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俟日後發見財產再予強制執行,並保全債權時效
適用情境
已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查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
訴訟類・程序聲請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抗告等不變期間時,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該訴訟行為
適用情境
因重病住院、天災、在監在押、未合法收受送達等不可歸責事由,錯過上訴或抗告等不變期間
訴訟類・再審
對確定終局判決有法定再審事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據以裁判之證物偽造、發現未斟酌之新證物等)時,於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
適用情境
民事判決已確定,但發現有法定再審事由(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所憑證物偽造、發現未經斟酌之新證物等)
訴訟類・抗告
對法院之裁定(如駁回聲請、本票裁定、假扣押等裁定)不服時,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抗告
適用情境
對法院之『裁定』不服(例如駁回聲請之裁定、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其他程序裁定)
訴訟類・保全程序
財產遭假扣押或假處分但債權人遲未起訴時,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逾期未起訴或原因消滅者,聲請撤銷假扣押
適用情境
你的財產被假扣押或假處分,但債權人遲遲未提起本案訴訟
訴訟類・反訴
被告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與本訴相牽連之請求對原告提起反訴,於同一程序合併解決
適用情境
你是被告,對原告也有請求(例如原告告你還錢,你主張原告應賠償你或返還超收款項)
訴訟類・訴訟救助
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
適用情境
想打民事官司,但無力負擔裁判費等訴訟費用
通知催告類・強制險給付請求
車禍受害人(或死亡者遺屬)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得向強制險保險人請求醫療/失能/死亡給付;肇事逃逸或無保險者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適用情境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受傷或家人死亡,要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給付
訴訟類・程序聲請
判決或裁定確定後,當事人聲請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供聲請強制執行、辦理戶政或地政登記等使用
適用情境
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確定,要聲請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
通知催告類・催告解約
對方遲延給付(不交貨、不完工、不提供服務、不付款等)時,定期催告履行,逾期未履行即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適用情境
契約對方遲延給付(例如賣方不交貨、承攬人不完工、服務未提供、買方不付款)
通知催告類・終止預付服務退費
終止健身房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補習班等繼續性/預付型服務契約,並請求退還未使用部分費用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繳了健身房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補習班、課程方案等預付費用,想中途終止並退還未使用部分
通知催告類・噪音妨害安寧
請求鄰居或樓上住戶停止逾越一般容忍程度的噪音、振動等妨害居住安寧行為的書面通知
適用情境
鄰居、樓上住戶長期或深夜製造噪音、振動(如重踏、拖拉家具、裝潢、寵物吠叫、卡拉OK、機械聲)干擾安寧
通知催告類・產假育嬰權益
向雇主主張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復職等性別平等工作法權利,並請求停止因懷孕或申請而生之不利對待
適用情境
雇主拒絕、刁難你依法申請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育嬰留職停薪
訴訟類・跟蹤騷擾保護令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繼續跟蹤騷擾、命其遠離
適用情境
相對人對你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監視守候、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等),使你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
通知催告類・職場性騷擾申訴
遭受職場性騷擾時,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調查與糾正補救的書面申訴
適用情境
在工作場所遭受主管、同事、客戶等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意願之言詞或肢體騷擾
訴訟類・交通違規陳述
收到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罰單)認為不該罰時,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申請查證的書面
適用情境
收到違規停車、闖紅燈、超速等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罰單),認為不該被罰或舉發有誤
訴訟類・程序聲請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適用情境
已起訴,但因和解、對方已清償或其他原因,想撤回訴訟
契約類・使用借貸
一方無償將物品交付他方使用、約定使用後返還之契約(借車、借設備、借場地等);與租賃(有償)、消費借貸(金錢)不同
適用情境
無償借用或出借物品(車輛、機具、設備、場地、物品等)
契約類・寄託
一方將物品交付他方保管之契約(倉儲、代保管、寄放、停車場保管等);受寄人負保管義務、寄託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適用情境
將物品交付他人保管(倉儲、寄放、代為保管、停車場保管等)
契約類・居間
委託他人報告訂約機會或居中媒介、成交後給付報酬之契約(商業媒合、引薦、仲介服務等);契約因居間人之報告或媒介而成立始得請求報酬
適用情境
委託他人居中媒介或報告交易機會(例如商業引薦、人力媒合、買賣媒合)
契約類・擔保
保證人擔保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致僱用人損害時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有法定賠償限額(受僱人當年報酬總額)及 3 年期間上限
適用情境
僱用人要求受僱人提供保證人,擔保其職務上行為致損害之賠償(常見於涉財務、出納、保管之職位)
通知催告類・債權讓與
通知債務人「債權已讓與第三人」之文書;非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民§297),通知到達後債務人應向受讓人(新債權人)清償
適用情境
將對他人之債權(借款、貨款、票款等)讓與/出售給第三人,需通知債務人使讓與對其生效
證明類・抵押權塗銷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後,抵押權人出具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文書;債之關係消滅、擔保隨同消滅(民§307),憑此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
適用情境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全部清償,抵押權人要出具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文書
契約類・共有物分管
共有人約定各自使用、管理共有物範圍之契約(保留共有、暫不分割,避免使用爭議);不動產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生效力(民§826-1)
適用情境
不動產或動產為多人共有,共有人想約定各自使用、管理之範圍(保留共有、暫不分割)
訴訟類・保全程序
為假扣押、假處分供擔保所提存之擔保金,於擔保原因消滅或訴訟終結後,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民訴§104;假扣押假處分之擔保準用§106)
適用情境
曾為假扣押、假處分提供擔保金(提存),於擔保原因消滅或訴訟終結後欲取回
契約類・定金
交付/收受定金時出具之文書;受有定金推定契約成立(民§248),履約時抵充價金、付定金方違約不得請求返還、受定金方違約應加倍返還(民§249)
適用情境
買賣、租賃等交易,一方交付定金以擔保契約之成立及履行
通知催告類・抵銷
二人互負同種類、均屆清償期之債務時,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主張抵銷之文書;抵銷溯及最初得抵銷時、按抵銷數額消滅債務(民§334、§335)
適用情境
與他方互負金錢或同種類債務,且均已屆清償期,欲以自己之債權抵銷對方之債權
契約類・債務承擔
第三人承擔他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之契約;承擔人與債務人約定承擔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民§301),免責承擔須債權人同意,原債務人始脫離債務
適用情境
由第三人承擔他人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如買房承擔貸款、營業頂讓承受債務)
證明類・個資告知同意
非公務機關(企業/商家/診所等)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依個資法§8 告知法定事項並取得§19/§7 同意之文書;告知 6 事項、當事人 5 項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適用情境
企業/商家/診所/補習班等非公務機關向客戶、會員蒐集個人資料,需踐行告知並取得同意
訴訟類・證據保全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於起訴前或起訴後聲請法院保全證據(鑑定、勘驗、訊問證人、保全書證);民訴§368/§370,與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財產)不同
適用情境
證據(證人、物證、文書、現場狀況)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需於起訴前或起訴後聲請法院保全
訴訟類・拍賣抵押物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民§873、非訟事件法§72);裁定後執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適用情境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欲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契約類・地上權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物權(民§832);常見於太陽能光電、基地、廣告塔等用地;地上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讓與(§838),經登記具對世效力
適用情境
在他人土地之上下興建建築物或工作物(太陽能光電、廣告塔、基地、管線等),設定地上權取得用地
契約類・轉租
原承租人(轉租人/二房東)將承租之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予次承租人之契約;轉租須經出租人承諾(房屋一部除反對約定外得轉租,民§443),原租賃關係續存且轉租人對次承租人行為負責(§444)
適用情境
原承租人(二房東)將承租之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予次承租人,需簽訂轉租契約
通知催告類・特留分扣減
繼承人之特留分因被繼承人之遺贈而不足時,向受遺贈人行使扣減權之通知(民§1225);扣減權為形成權,以意思表示向受遺贈人為之即生效
適用情境
被繼承人以遺贈(或遺囑)將財產給特定人,致繼承人之特留分不足,欲行使扣減權
契約類・通行權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時,依法得通行周圍地至公路(民§787);本協議就通行路線、方法及償金達成合意,避免爭訟;因分割/一部讓與形成之袋地無須償金(§789)
適用情境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畸零地),需通行周圍地至公路而與通行地所有人協議
通知催告類・越界建築
鄰地建築房屋逾越地界侵入己地時,向越界建築人提出異議並請求移去/變更或購買、償金之通知(民§796);知越界而不「即時」異議將喪失移去請求權,故宜盡速書面異議
適用情境
發現鄰地建築房屋逾越地界、侵入自己土地,需即時提出異議以保留移去請求權
通知催告類・婚約解除
解除婚約或對方無故悔婚時,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聘金聘禮之通知(民§976~§979-1);婚約不得強迫履行(§975),請求權 2 年時效(§979-2)
適用情境
婚約(訂婚)一方欲解除婚約、或對方無故悔婚,欲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聘金聘禮
契約類・附條件買賣
買受人先占有使用動產標的物,至付清價金或完成條件時始取得所有權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26);買受人不依約償還價款時出賣人得取回占有(§28);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適用情境
以分期付款方式買賣動產(汽車、機車、機械設備等),約定付清前由出賣人保留所有權
契約類・不動產役權
以他人不動產(供役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需役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等特定便宜之用之物權(民§851);役權不得與需役不動產分離讓與(§853),須設定登記
適用情境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管線等特定便宜,設定不動產役權
契約類・股權轉讓
公司股東將其出資額(有限公司)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予受讓人之契約;有限公司出資轉讓須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111),股份轉讓原則自由(§163)、須過戶始得對抗公司(§165)
適用情境
公司股東(有限公司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將股權轉讓予受讓人,需簽訂轉讓契約
契約類・運送
託運人委託運送人運送物品、給付運費之契約(民§622);運送人對運送物之喪失毀損遲到負推定責任,但不可抗力/物之性質/託運人受貨人過失得免責(§634);運送人就運費有留置權(§647)
適用情境
委託運送人運送貨物(貨運、物流、宅配、託運)並給付運費,需簽訂運送契約
契約類・旅遊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程並提供交通、膳宿、導遊等服務、旅客給付旅遊費用之契約(民§514-1);服務應具通常價值及約定品質(§514-6),瑕疵得請求改善/減費/終止(§514-7),時間浪費得按日求償(§514-8)
適用情境
旅遊營業人(旅行社)與旅客約定提供旅遊服務(安排旅程、交通、膳宿、導遊等)
契約類・出版
著作人(出版權授與人)以著作交付出版人、由出版人印刷重製及發行之契約(民§515);授與人應擔保有出版授與權利(§516),出版物未賣完前不得為不利處分(§517),版數未約定僅得出一版(§518)
適用情境
著作人將著作交付出版人,由出版人印刷重製及發行(圖書、雜誌等出版)
契約類・隱名合夥
隱名合夥人對出名營業人經營之事業出資、分受利益並僅於出資限度內分擔損失之契約(民§700、§703);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隱名合夥人對第三人不負責(§704),但參與執行則負無限責任(§705)
適用情境
投資人(金主)對他人經營之事業出資、分受利益、僅於出資限度分擔損失,而不參與經營、對外不負責
契約類・借名登記
借名人提供財產、約定登記於出名人名下,而實質所有及管理處分權仍歸借名人之契約(無名契約,實務類推適用委任);為規避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民§71),高風險宜律師評估
適用情境
借名人因正當理由將自己之財產登記於出名人名下,欲以書面確認實質所有及權利義務(合法、無脫法目的者)
契約類・營業讓與
讓與人將其營業(含生財設備、裝潢、商譽、存貨、租賃權及現存債權債務)讓與受讓人之契約;概括承受資產負債者經通知公告生承擔效力、原業主 2 年連帶(民§305),租賃權讓與須房東承諾(§443)
適用情境
頂讓(讓與)整體營業(含生財設備、裝潢、商譽、存貨、租賃權及債權債務)予受讓人
契約類・委託銷售
委託人委託不動產經紀業(房仲)仲介銷售不動產之契約;成交始得請求報酬(民§568),報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標準、不得收差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9),委託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22)
適用情境
委託不動產經紀業(房仲)仲介銷售房屋、土地,需簽訂委託銷售契約
契約類・信託
委託人將財產移轉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契約(信託法§1、§2);信託財產具獨立性、應分別管理(§24),不動產等須辦信託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4)
適用情境
委託人將財產移轉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安養、家族傳承、特定目的)
契約類・股東會委託
股東無法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公司法§177);一人受 2 人以上委託代理表決權不得逾 3%、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
適用情境
股東無法親自出席股東會,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契約類・肖像授權
肖像權人同意他人於特定範圍使用其肖像(影像)之授權文書;肖像權屬人格權,未經同意使用得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民§18、§195);肖像權與攝影著作權分屬不同權利
適用情境
將他人或自己之肖像、影像用於廣告、行銷、模特兒拍攝、自媒體內容等,需取得肖像權同意
家事類・姓氏變更
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未成年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文書(民§1059);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得約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協議不成或有離婚等情形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適用情境
父母協議將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如離婚後改從母姓)
家事類・認領
生父自願認領非婚生子女之文書;經認領視為婚生子女、效力溯及出生時(民§1065、§1069),生父認領後不得撤銷(§1070);憑以辦理戶政認領登記(與強制認領之訴不同)
適用情境
生父自願認領非婚生子女,出具認領書憑以辦理戶政認領登記
家事類・法定代理人同意
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滿 7 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為特定法律行為(打工、租屋、開戶、辦門號等)之文書;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民§77),未得允許之契約須承認始生效(§79)
適用情境
滿 7 歲以上未成年人為打工、租屋、辦門號、開戶、報名等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
證明類・預告登記
登記名義人(土地所有人)同意請求權人就其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之文書(土地法§79-1);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妨礙所登記請求權之處分無效,常用於防一屋二賣、保全移轉登記請求權
適用情境
為保全對他人土地之移轉、變更或附條件期限之請求權,由登記名義人出具同意書供辦預告登記
契約類・動產抵押
不移轉占有、就動產(汽車、機器設備等)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15);常見於汽車貸款、設備融資;應以書面訂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
適用情境
以動產(汽車、機器設備等)不移轉占有方式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如車貸、設備融資)
通知催告類・留置權
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且屆期未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民§928);實行留置權前應定 1 個月以上期限通知債務人清償,逾期得準用質權規定拍賣取償(§936)
適用情境
債權人合法占有他人動產(如修理之車、住宿之行李),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且屆期未清償,欲行使留置權取償
契約類・農育權
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用益物權(民§850-1);期限不得逾 20 年(造林保育除外),須設定登記;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得請求減免地租(§850-4)
適用情境
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設定農育權取得用地(農場、有機農業、造林、養殖)
契約類・典權
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出典人不回贖時取得所有權之傳統用益物權(民§911);典權期限不得逾 30 年(§912),定期典權典期屆滿後逾 2 年未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923)
適用情境
出典人以其不動產出典、取得典價資金,典權人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日後得以原典價回贖
契約類・智慧財產權
約定員工/承攬人於職務上或受託完成之發明、著作、營業秘密之專利權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專利法§7/§8、著作權法§11/§12、營業秘密法§3);特別注意:出資聘人之著作財產權『未約定者歸受聘人』,發案方欲取得務必明文約定
適用情境
僱傭關係中約定員工職務上發明、著作、營業秘密之專利權與著作財產權歸屬
契約類・共有物分割
共有人協議『終止共有』、分配共有物之契約(民§824: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得隨時請求分割(§823),分割後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824-1)。與『分管契約』(保留共有、僅分使用)相反
適用情境
共有人協議終止共有、分配共有物(合資購屋拆夥、共有土地分家、繼承後共有不動產再分割)
契約類・債權讓與
讓與人(原債權人)將債權移轉予受讓人(新債權人)之契約(民§294);擔保及從屬權利隨同移轉(§295),讓與人應交付債權證明文件(§296)並擔保債權確係存在(§350);對債務人生效須另為通知(§297,另有『債權讓與通知書』範本)
適用情境
原債權人(讓與人)將債權移轉予受讓人(買賣債權、債權轉讓、不良債權處分)
契約類・互易
雙方互相移轉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契約(以物易物、換屋、換車、土地交換、以物抵債);民§398 準用買賣規定(交付移轉§348、瑕疵擔保§349/§354、危險負擔§373);一方另付補足金者其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399)
適用情境
雙方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以物易物、換屋、換車、土地交換、以物抵債)
契約類・行紀
委託人交付動產、由行紀人(寄賣商)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出售並受報酬之契約(民§576 行紀);行紀人對買方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578),得請求報酬及費用(§582),準用委任(§577)
適用情境
委託寄賣店/平台以其自己名義代為出售動產商品(二手精品寄賣、藝廊寄售、寄賣平台、委託拍賣)
契約類・商標授權
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之契約(商標法§39);得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指定商品/服務/地區/期間;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39),專屬被授權人得再授權(§40)
適用情境
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註冊商標(品牌授權、加盟連鎖商標使用、OEM/ODM、IP 商品化)
契約類・專利授權
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其發明專利之契約(專利法§62 技術授權);得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62),專屬被授權人得再授權(§63),共有專利之授權須全體共有人同意(§64)
適用情境
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其發明專利(技術授權、OEM/ODM 生產、產學技轉)
證明類・安寧緩和醫療
末期病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及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4);成年具行為能力者得預立(§5);須意願人簽署+2 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4)
適用情境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及維生醫療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