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之裁定(如駁回聲請、本票裁定、假扣押等裁定)不服時,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抗告
民事抗告狀 抗告人:【抗告人姓名/名稱】 住:【抗告人地址】 原裁定:【原裁定(案號、裁定日、送達日)】 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事: 【抗告聲明】 【抗告聲明(請求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內容)】。 【抗告理由】 一、所不服之裁定:【所不服之裁定內容】。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本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二、抗告理由:【抗告理由(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原裁定違法或不當,應予廢棄或變更。 三、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82、488 條)。爰提起抗告,懇請廢棄或變更原裁定如抗告聲明。 此致 【為裁定之原法院(向其提出抗告狀,轉抗告法院)】(轉抗告法院) 公鑒 具狀人(抗告人):【抗告人姓名/名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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