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事第一審判決不服,於 20 日不變期間內向原第一審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的書狀
民事上訴狀 原審案號:【原審案號(第一審判決書上記載)】 上訴人:【上訴人姓名(提起上訴的一方)】 住址:【上訴人住址】 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姓名(對造)】 為不服 【原第一審法院】 【原審案號(第一審判決書上記載)】 民事判決,依法於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事: 【上訴聲明】 【上訴聲明(不服程度+廢棄/變更之聲明)】 【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廢棄/變更之理由及事實證據)】 此致 【原第一審法院】(請轉呈管轄第二審法院) 公鑒 具狀人(上訴人):【上訴人姓名(提起上訴的一方)】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具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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