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發票人(債務人)對執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該本票債權不存在(借款未交付、已清償、偽造、賭債或超額利息等)
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原告姓名(本票發票人/債務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執票人/主張債權之人)】 住:【被告地址】 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本票(【系爭本票資訊(票面金額、發票日、票號等)】)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新台幣 【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票金額 NT$】 元及利息均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系爭本票資訊(票面金額、發票日、票號等)】),主張對原告有本票債權。 二、惟查:【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事實理由】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被告既執系爭本票主張債權,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又票據債務人對於直接前後手,得以原因關係之事由抗辯之(票據法第 13 條反面解釋);原告與被告為票據直接當事人,自得以上開事由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通常為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本票發票人/債務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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