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財產被他人的債務強制執行誤查封時,以第三人身分對債權人起訴,請求撤銷對該標的物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狀 原告(第三人):【原告姓名(第三人,主張權利之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債權人):【被告姓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 住:【被告地址】 為就強制執行標的物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鈞院 【強制執行案號】 強制執行事件,就 【執行標的物(被查封之物)】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以對債務人有債權為由,聲請鈞院於上開執行事件查封 【執行標的物(被查封之物)】。 二、惟查上開標的物並非債務人所有,而為原告所有:【排除執行之權利(為何標的物是你的)】。原告就該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所有權)。 三、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原告自得提起本訴,請求撤銷對前開標的物之強制執行。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執行法院(受理該強制執行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第三人,主張權利之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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