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之程序有違法或不當時,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 異議人:【異議人姓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住:【異議人地址】(係本件【異議人之身分(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 強制執行案件:【強制執行案件案號】 為對強制執行之程序聲明異議事: 【聲明異議之事項】 請鈞院撤銷或更正後開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所異議之執行命令/方法/程序:【所異議之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二、異議之理由:【異議之理由(程序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事)】。上開執行命令/方法/程序違法或不當,侵害異議人之利益。 三、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實施執行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執行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 四、爰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懇請鈞院撤銷或更正前開執行命令/方法/程序,以保障異議人之權益。 此致 【執行法院】 公鑒 具狀人(異議人):【異議人姓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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