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調解和解筆錄後,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或扣押債務人財產以實現債權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聲請人(債權人):【聲請人(債權人)姓名】 住址:【聲請人住址】 相對人(債務人):【相對人(債務人)姓名】 住址:【相對人住址】 為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事: 【執行名義】【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所定執行名義,證明文件詳如附件)。 【請求金額】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執行標的金額 NT$】 元及強制執行費用。 【聲請事項】懇請 鈞院依上開執行名義,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以實現聲請人之債權。 此致 【執行法院(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債權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具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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