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金錢債權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人(債權人):【聲請人(債權人)姓名】 住址:【聲請人住址】 相對人(債務人):【相對人(債務人)姓名】 住址:【相對人住址】 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 【請求金額 NT$】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原因事實】 【原因事實(債權發生緣由)】 【聲請意旨】 聲請人就上開金錢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聲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命相對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聲請人清償上開款項及程序費用;如不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此致 【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債權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具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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