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如返還特定物、塗銷登記、禁止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民事假處分聲請狀 聲請人(債權人):【聲請人(債權人)姓名】 住址:【聲請人住址】 相對人(債務人):【相對人(債務人)姓名】 住址:【相對人住址】 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聲請假處分事: 【聲請事項】 一、【聲請之假處分方法】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 一、(請求)【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對相對人有「【請求標的(金錢以外之請求)】」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 二、(假處分之原因)【假處分之原因(標的現狀變更、日後難執行之虞)】;如不予假處分,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將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第 532 條)。爰依法聲請假處分,並就請求及原因釋明如附證;釋明如有不足,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之(第 533 條準用第 526 條)。 此致 【管轄法院(本案管轄或標的所在地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債權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具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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