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遭假扣押或假處分但債權人遲未起訴時,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逾期未起訴或原因消滅者,聲請撤銷假扣押
民事聲請狀(命限期起訴及撤銷假扣押) 聲請人(債務人):【聲請人姓名/名稱(債務人)】 住:【聲請人地址】 相對人(債權人):【相對人姓名/名稱(債權人)】 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案號、裁定日)】 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及撤銷假扣押事: 【聲請之事項】 【聲請類型】。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前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業經鈞院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案號、裁定日)】)。 二、聲請之事由:【聲請之事由】。 三、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又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同法第 530 條)。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530 條(假處分準用第 533 條),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於相對人逾期未起訴或具撤銷事由時,撤銷上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此致 【管轄法院(命假扣押之法院;本案已繫屬者為本案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名稱(債務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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