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收到民事起訴狀後提出的答辯書狀,表明對原告請求的承認或爭執及理由(適用通常、簡易、小額程序)
民事答辯狀 案號:【案號(起訴狀繕本或開庭通知上記載)】 答辯人(被告):【被告(答辯人)姓名】 住址:【被告住址】 原告:【原告姓名】 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被告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聲明】 【答辯聲明】 【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此致 【受理法院】 公鑒 具狀人(被告):【被告(答辯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具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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