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請求?
- 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沒有另外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的財產制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採約定財產制——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兩人差額的一半,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1 條)。目的是肯定婚姻中較少累積財產一方(常是承擔家務者)的貢獻。
- 怎麼計算?
- 各自先算「剩餘財產」=現存婚後財產 − 婚姻存續所負債務 − 不列入分配的財產(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兩人的剩餘財產相減得到差額,差額除以二,就是剩餘較少一方可以請求的金額;如果一方扣完是負數,以零計算,不會反過來倒貼對方的負債。
- 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 兩類:(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受贈)的財產;(2) 慰撫金。這兩類不計入剩餘財產。另外,婚前就有的財產原則上也不列入,但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會被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 1017 條)。無法證明是婚前或婚後取得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 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脫產,怎麼辦?
- 如果一方為了減少他方可分配的數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原則上仍應追加計算為現存婚後財產(民法第 1030-3 條)。此外,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等情形,也可能需要調整(第 1030-2 條),實務上需要舉證與財產鑑價。
- 算出來的金額一定拿得到嗎?有沒有時間限制?
- 不一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民法第 1030-1 第 2、3 項),會審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期間、雙方經濟能力等。請求權也有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第 1030-1 第 4 項)。本工具僅為比例試算,實際分配建議協議作成書面或循調解、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