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書面約定採「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與管理權;須向法院辦理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約定分別財產制) 立契約書人 夫:【立約人(夫)姓名】(身分證字號:【立約人(夫)身分證字號】) 妻:【立約人(妻)姓名】(身分證字號:【立約人(妻)身分證字號】) 緣立約人【結婚情形(婚前約定/已結婚日期)】,茲依民法第 1004 條,雙方合意就夫妻財產制約定如下: 第一條(採用分別財產制) 雙方同意以「分別財產制」為兩造之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4 條、第 1044 條)。 第二條(效力) 採分別財產制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各自之債務各自負責,無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 1044 條)。 第三條(書面與登記) 本契約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1007 條)。雙方同意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非經登記,不得以本契約對抗第三人(民法第 1008 條)。 第四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供辦理登記之用。 立契約書人 夫:【立約人(夫)姓名】 簽章:_______ 妻:【立約人(妻)姓名】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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