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願(協議)離婚的書面協議,涵蓋子女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與財產分配;須二位證人簽名並辦理戶政登記始生效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夫(甲方):【夫(甲方)姓名】 住址:【夫住址】 妻(乙方):【妻(乙方)姓名】 住址:【妻住址】 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茲本於自由意願,依民法第 1049、1050 條協議兩願離婚,約定如下: 【離婚之合意】甲乙雙方同意自即日起兩願離婚,並同意於本協議書經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後,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依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份數】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供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立協議書人: 夫(甲方):【夫(甲方)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妻(乙方):【妻(乙方)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證人(一):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 證人(二):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 中華民國 【協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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