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親權未約定或談不攏(酌定),或原行使方未盡義務(改定),向法院聲請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家事聲請狀(酌定/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聲請人:【聲請人姓名】 住:【聲請人地址】 相對人:【相對人姓名(他方父或母)】 住:【相對人地址】 為聲請酌定(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聲請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酌定/改定,及希望由誰行使)】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為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之父母。 二、【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理由】 三、按法院酌定、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子女年齡與意願、父母經濟與保護教養能力、親子感情、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友善父母原則)等一切情狀(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1 條)。聲請人之主張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四、爰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1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聲請鈞院鑒核,賜准如聲請事項所載。 此致 【管轄法院(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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