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書面聲請通常保護令,請求禁止施暴、禁止騷擾、命遷出或遠離等保護(免徵裁判費)
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狀 聲請人(被害人):【聲請人姓名(被害人)】 送達處所:【聲請人送達處所(可不寫住居所,僅填收件地址)】 相對人:【相對人姓名(加害人)】 住(送達處所):【相對人住居所/送達處所】 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事: 【聲請之事項】 請求鈞院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內容如下: 【聲請之保護令款項(依家暴法第 14 條,可一款或數款)】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關係:【兩造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所定家庭成員(或第 63-1 條之親密關係伴侶)。 二、家庭暴力之事實:【家庭暴力事實(時間、地點、經過、傷害或恐懼情形)】 三、聲請人確有受相對人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保護之必要,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4 條,聲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如聲請事項所載之保護令,以保護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此致 【管轄法院(被害人或相對人住居所、或家暴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請檢附影本並列項,如驗傷診斷書、醫療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傷勢或現場照片、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譯文等)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被害人)】 簽名: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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