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繼續跟蹤騷擾、命其遠離
民事聲請狀 聲請人(被害人):【聲請人(被害人)姓名】 送達處所:【聲請人送達處所】 相對人(行為人):【相對人(行為人)姓名】 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 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核發保護令事: 一、聲請之事項 【聲請保護令的內容】 二、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對聲請人反覆/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聲請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跟蹤騷擾事實經過】 (二)聲請人前已報警,相對人並經警察機關於民國 【警察書面告誡日期】 核發書面告誡,惟相對人於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復再為跟蹤騷擾行為,爰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12 條聲請保護令。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三、證據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綜上,懇請鈞院鑒核,賜准如聲請事項之保護令,以維聲請人安全,至感德便。 此致 【管轄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被害人)姓名】(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
先用免費試算工具估出金額,再填入本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