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照顧子女之一方,向應分擔扶養費之他方父或母,請求法院命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家事聲請狀(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實際照顧子女之一方)】 住:【聲請人地址】 相對人:【相對人姓名(應分擔扶養費之他方)】 住:【相對人地址】 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自 【扶養費請求起算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 5 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該子女之扶養費新台幣 【請求每月扶養費 NT$】 元,並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3 項,酌定相對人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為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之父母。【親權與照顧現況】 二、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 1116-2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子女之需要與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 1119 條)。 三、【子女需要與雙方經濟能力說明】 四、爰依民法第 1084 條、第 1116-2 條、第 1119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第 99 條、第 100 條,請鈞院裁定如聲請事項所載。 此致 【管轄法院(子女或相對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實際照顧子女之一方)】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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