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維持生活之父母或直系尊親屬,向負扶養義務之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並含曾受虐待遺棄之減免規定
家事聲請狀(請求給付扶養費) 聲請人(受扶養權利人):【聲請人姓名(受扶養權利人,如父或母)】 住:【聲請人地址】 相對人(負扶養義務人):【相對人姓名(負扶養義務人,如成年子女)】 住:【相對人地址】 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自 【扶養費請求起算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 5 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台幣 【請求每月扶養費 NT$】 元,並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第 3 項,酌定相對人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關係:【雙方關係】,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 1114、1115 條對聲請人負扶養義務。 二、聲請人受扶養之需要:【受扶養之需要(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惟『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民法第 1117 條)。 三、扶養之程度應按聲請人之需要與相對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 1119 條)。 四、爰依民法第 1114、1115、1117、1119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 99、100 條,聲請鈞院裁定如聲請事項所載。 此致 【管轄法院(受扶養人或相對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受扶養權利人,如父或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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