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支付命令不同意時,於送達後 20 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無須附理由),使支付命令失效轉為訴訟
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 案號:【支付命令案號】 異議人(債務人):【異議人(債務人)姓名】 住址:【異議人住址】 相對人(債權人):【相對人(債權人)姓名】 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 一、異議人於民國 【支付命令送達(收受)日】 收受 鈞院 【支付命令案號】 支付命令。 二、異議人於法定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向 鈞院就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聲明異議無須附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請 鈞院依法辦理。 此致 【發支付命令之法院】 公鑒 具狀人(異議人):【異議人(債務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具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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