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清償、抵銷、時效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時,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訴請判決不許強制執行
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 原告(債務人):【原告姓名(債務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債權人):【被告姓名(債權人)】 住:【被告地址】 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訴之聲明(請求不許強制執行之內容)】。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執行名義與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案件案號與執行名義】。 二、異議事由:【異議事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實)】。 三、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上開事由(如清償〔民法第 309 條〕、抵銷〔民法第 334 條〕、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民法第 144 條〕等)足以消滅或妨礙被告之請求,被告猶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自屬無據。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執行法院/受訴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債務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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