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不足清償時,聲請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俟日後發見財產再予強制執行,並保全債權時效
民事聲請狀(核發債權憑證) 聲請人(債權人):【聲請人姓名/名稱(債權人)】 住:【聲請人地址】 相對人(債務人):【相對人姓名(債務人)】 強制執行案件:【強制執行案件案號】 為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事: 【聲請之事項】 請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核發債權憑證交聲請人收執。 【事實及理由】 一、執行名義:【執行名義(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聲請人已據以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案號:【強制執行案件案號】)。 二、查無財產/執行不足清償之情形:【查無財產或不足清償之情形】。 三、按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 四、爰聲請鈞院核發債權憑證,以保全聲請人之債權,俟日後發見相對人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此致 【執行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名稱(債權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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