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滅時效過了會怎樣?錢就要不回來了嗎?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 144 條),但債權本身不當然消滅。若對方仍願意清償,給付有效、不能事後以不知時效為由要回;但對方一旦主張時效抗辯,法院就不能判命給付。所以重點是趕在屆滿前處理。
- 時效要從哪一天開始算?
- 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 128 條)。例如借款是清償期屆至日、租金是各期可請求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2 年)與「侵權行為發生」時(10 年)。
- 怎麼讓時效不要過(中斷時效)?
- 可透過「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中斷時效,中斷後時效重新起算(民法第 129、137 條)。要注意:單純(書面或口頭)請求後,須於 6 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民法第 130 條)。聲請支付命令、調解等起訴相同效力之行為也能中斷。
- 各種債權的時效都一樣長嗎?
- 不一樣。一般請求權 15 年(民法第 125 條)、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 5 年(第 126 條)、特定短期請求權 2 年(第 127 條,如旅宿餐飲、運費、醫藥費、律師會計師報酬、承攬報酬、商品代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 年/10 年(第 197 條)、支票 1 年、本票匯票 3 年(票據法第 22 條)。
- 時效已經過了,還能不能追討?
- 仍可以試著請求,對方若不主張時效、願意清償,你還是可能拿到錢。但只要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就不得判命給付。若接近或已過時效,建議盡速以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等方式處理,或諮詢律師評估有無中斷、不完成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