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房東)於租約終止或屆滿後,對不搬遷、積欠租金之承租人起訴,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並給付租金及占用損害金
民事起訴狀(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 原告:【原告姓名(出租人/房東)】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承租人/房客)】 住:【被告地址】 為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坐落 【房屋標的(門牌、樓層、用途)】 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租金新台幣 【積欠租金總額 NT$(已扣押金後)】 元,及自租賃關係消滅之翌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 【月租金 NT$(占用損害金計算基準)】 元(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為前開房屋之所有權人(出租人),兩造間租賃情形:【租賃情形(租期、月租、押金)】。 二、租賃關係消滅之原因:【租賃關係消滅之原因】。兩造租賃關係業已消滅,被告應返還房屋(民法第 455 條);其繼續占用為無權占有,原告並得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 三、被告積欠租金共計新台幣 【積欠租金總額 NT$(已扣押金後)】 元未付;租約消滅後仍占用房屋,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損害,應依民法第 179 條返還不當得利(或給付損害金)。 四、爰依民法第 455 條、第 767 條、第 440 條、第 179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出租人/房東)】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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