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房東)於租約終止或屆滿後,催告承租人或占用人限期遷讓、返還房屋的書面通知
敬啟者: 本人 【你的姓名(出租人/所有權人)】(出租人/所有權人)與台端就坐落「【房屋坐落地址】」之房屋,租賃關係業已終止或屆滿,茲依法催告台端遷讓返還: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本函請求(限期遷讓返還之具體內容)】 本函到達後,請台端於上開期限內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本人並結清相關費用。逾期未遷讓者,本人將依民法第 455、767 條訴請返還房屋,並依第 179 條請求自租賃關係消滅之翌日起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其他損害,所生訴訟費用並由台端負擔。 特此通知。 寄件人:【你的姓名(出租人/所有權人)】 聯絡地址:【你的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