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向積欠管理費或公共基金之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定期催繳並保留證據的書面通知
敬啟者: 台端為「【區分所有標的(門牌/棟樓戶)】」之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及本社區規約,應按期繳納管理費及公共基金。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查台端積欠費用如下: 【欠費明細(期間、項目、金額)】 合計新臺幣 【欠費總額 NT$】 元。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催告台端,請於 【催繳期限】繳清上開積欠費用。台端積欠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如逾期仍不給付,管理委員會將依同條規定訴請法院命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生費用由台端負擔;情節重大者並得依第 22 條依法處理。 特此催告。 出函人:【出函人(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聯絡方式:【出函人聯絡方式(地址/電話)】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
先用免費試算工具估出金額,再填入本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