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誤匯款、溢付或契約失效致對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時,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返還並保留證據
敬啟者: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查【得利情形(如何誤匯/溢付/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台端因而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新台幣 【請求返還金額 NT$】 元之利益,致本人受有同額損害。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 179 條);受領人於受領時知或其後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者,應將所受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第 182 條第 2 項)。 茲請台端於 【返還期限】返還上開不當得利新台幣 【請求返還金額 NT$】 元。如逾期未返還,本人將循調解、訴訟途徑請求返還並加計法定利息,所生費用由台端負擔。特此函告。 此致 【收件人姓名(受領利益之人)】 寄件人:【寄件人姓名(受損害/誤匯款人)】 聯絡方式:【寄件人聯絡方式(地址/電話)】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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