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對無權占用、於土地上設置建物或工作物之人,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 原告:【原告姓名(土地所有權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無權占用人)】 住:【被告地址】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坐落 【土地標的(地號、面積)】 土地上之 【應拆除之地上物(建物/工作物描述)】 拆除(騰空),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為坐落 【土地標的(地號、面積)】 土地之所有權人。 二、占用情形:【占用情形(如何占用、何時起、有無權源)】。被告無正當權源占用原告土地。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民法第 767 條)。被告無權占用並於其上設置地上物,原告自得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四、爰依民法第 767 條(及第 179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不動產專屬管轄)】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土地所有權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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