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免經訴訟即取得執行名義(票據法第 123 條)
民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狀 聲請人(執票人):【聲請人姓名(執票人/債權人)】 住:【聲請人地址】 相對人(發票人):【相對人姓名(發票人/債務人)】 住:【相對人地址】 為聲請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本票票面金額 NT$】 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請准予強制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票面金額新台幣 【本票票面金額 NT$】 元、發票日 【發票日】、票號 【本票號碼】,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123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為執票人、相對人為發票人,爰依法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此致 【管轄法院(本票付款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證物:本票正本乙紙(聲請時提出,經法院核對後發還)。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執票人/債權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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