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金錢補償)
家事起訴狀(分割遺產) 原告:【原告姓名(請求分割之繼承人)】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地址)】 為請求分割遺產事: 【訴之聲明】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及死亡日期】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或遺產清冊)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請求之分割方法/方案】。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繼承人【被繼承人姓名及死亡日期】。其繼承人及應繼分:【繼承人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應繼分】。兩造均為繼承人,於分割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 條)。 二、遺產項目:【遺產項目與概略價值(得另附遺產清冊/附表)】。 三、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 1164 條)。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協議,爰訴請裁判分割。 四、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第 824 條)。懇請鈞院審酌遺產之性質與兩造之利益,依前開聲明之方法(或依職權)為適當之分割。 五、爰依民法第 1164 條等規定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請求分割之繼承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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