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向不願認領的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並可一併請求扶養費、酌定親權
家事起訴狀(認領之訴) 原告:【原告姓名(非婚生子女)】 住:【原告地址】 被告:【被告姓名(生父;或其繼承人)】 住:【被告地址】 為提起認領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與原告(【子女資訊(姓名、出生年月日)】)間之父子女關係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為非婚生子女【子女資訊(姓名、出生年月日)】。 二、足認被告為原告生父之事實:【足認被告為生父之事實】。 三、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 1067 條);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第 1065 條)。被告既為原告之生父,原告自得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 四、爰依民法第 1067 條提起本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致 【管轄法院(子女住所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鑒 具狀人(原告):【原告姓名(非婚生子女)】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時由生母代理):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
先用免費試算工具估出金額,再填入本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