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自願認領非婚生子女之文書;經認領視為婚生子女、效力溯及出生時(民§1065、§1069),生父認領後不得撤銷(§1070);憑以辦理戶政認領登記(與強制認領之訴不同)
認領書(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 立認領書人(生父):【立認領書人(生父)姓名】 一、本人為下列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茲依民法第 1065 條,自願認領該子女為本人之子女: 被認領之子女:【被認領之子女姓名】(【子女出生年月日】生) 生母:【生母姓名】 二、認領之聲明:【認領之聲明】。 三、本人聲明上開子女確為本人之親生子女,自願認領;經本人認領後,該子女視為本人之婚生子女,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民法第 1065 條、第 1069 條)。本人認領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第 1070 條)。 四、本認領書得憑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立認領書人(生父):【立認領書人(生父)姓名】 簽章:_______ (生母 會同/知悉):【生母姓名】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