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未成年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文書(民§1059);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得約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協議不成或有離婚等情形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 父:【父姓名】 母:【母姓名】 茲就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父母雙方依民法第 1059 條以書面約定如下: 第一條(子女) 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姓名】,現從「【子女現從之姓】」姓。 第二條(姓氏之變更) 父母雙方約定,將上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變更後之姓(父姓或母姓)】」姓(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變更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變更之原因) 變更姓氏之原因:【變更姓氏之原因】。 第四條(戶政登記) 父母雙方應持本約定書,會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姓氏變更登記。 第五條(其他) 本約定係為子女之利益所為;如父母對子女姓氏變更無法達成協議,而有父母離婚、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一方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形者,得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由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請求法院宣告變更。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父母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定書人 父:【父姓名】 簽章:_______ 母:【母姓名】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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