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企業/商家/診所等)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依個資法§8 告知法定事項並取得§19/§7 同意之文書;告知 6 事項、當事人 5 項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暨同意書 一、蒐集者應告知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 (一) 蒐集機關(公司/商家)名稱:【蒐集者(公司/商家)名稱】 (二) 蒐集之特定目的:【蒐集之特定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之權利(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1. 查詢或請求閱覽;2. 請求製給複製本;3. 請求補充或更正;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 請求刪除。行使方式得向蒐集者提出申請。 三、不提供個人資料之影響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若不提供,蒐集者可能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或完成相關作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 四、同意聲明 本人已閱讀並瞭解上開告知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同意 【蒐集者(公司/商家)名稱】 於上開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20 條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當事人(立同意書人) 簽章:_______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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