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實施其發明專利之契約(專利法§62 技術授權);得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62),專屬被授權人得再授權(§63),共有專利之授權須全體共有人同意(§64)
專利授權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授權人(專利權人):【授權人(專利權人)姓名/名稱】 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姓名/名稱】 茲就授權人授權被授權人實施其發明專利事宜,依專利法相關規定約定如下: 第一條(授權專利) 授權人就其下列發明專利權,授權被授權人實施(專利法第 62 條): 專利:【授權之發明專利】 第二條(授權類型) 授權類型:【授權類型】。專屬授權者,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非專屬授權者,專利權人仍得自行實施並另授權他人(專利法第 62 條)。 第三條(授權範圍) 授權範圍(實施方式、地域、期間):【授權範圍(實施方式、地域、期間)】。 第四條(權利金) 權利金(授權金)之約定:【權利金(授權金)之約定】。 第五條(授權登記) 本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專利法第 62 條第 1 項)。雙方應配合辦理授權登記。 第六條(再授權) 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再授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專利法第 63 條)。 第七條(共有專利) 本專利為共有者,其授權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專利法第 64 條);授權人擔保已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第八條(改良技術) 被授權人於實施期間就授權專利所為之改良或衍生技術,其權利歸屬依雙方約定;無約定者,依專利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專利法及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授權人(專利權人):【授權人(專利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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