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之契約(商標法§39);得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指定商品/服務/地區/期間;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39),專屬被授權人得再授權(§40)
商標授權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授權人(商標權人):【授權人(商標權人)姓名/名稱】 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姓名/名稱】 茲就授權人授權被授權人使用註冊商標事宜,依商標法相關規定約定如下: 第一條(授權商標) 授權人就其下列註冊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商標法第 39 條): 商標:【授權之註冊商標】 第二條(授權類型) 授權類型:【授權類型】。專屬授權者,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非專屬授權者,商標權人仍得自行使用並另授權他人(商標法第 39 條)。 第三條(授權範圍) 授權範圍(商品/服務、地區、期間):【授權範圍(商品/服務、地區、期間)】。 第四條(權利金) 權利金(授權金)之約定:【權利金(授權金)之約定】。 第五條(授權登記) 本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法第 39 條第 2 項)。雙方應配合辦理授權登記。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縱移轉,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同條第 3 項)。 第六條(再授權)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再授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商標法第 40 條)。 第七條(品質管控) 被授權人使用商標於商品或服務,其品質應符合授權人之合理要求;商標實際使用如有致公眾誤認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商標恐遭廢止(商標法第 63 條),雙方應共同維護商標信譽。 第八條(侵害之處理) 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權利(商標法第 39 條),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九條(其他)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授權人(商標權人):【授權人(商標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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