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權人對仿冒、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人,發函要求停止侵害、銷毀仿冒品並賠償損害
敬啟者: 本人(本公司)為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註冊商標資訊(商標名稱、註冊號、指定商品/服務類別)】。〔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查【侵權情形(對方如何使用、於何商品/服務、於何處)】。台端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本商標之標識,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已侵害本人之商標權(商標法第 68 條)。 〔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並得請求銷毀侵害物品;對故意或過失侵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按查獲侵權商品零售單價 1,500 倍以下之金額、侵害人所得利益或相當授權權利金等方式計算(商標法第 69、71 條)。 茲請台端於 【回應期限】前:【請求事項】。如逾期未獲妥適回應,本人將循民事訴訟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並不排除依商標法相關規定提起刑事告訴。 此致 【收件人(侵權人/仿冒者)】 寄件人:【寄件人名稱(商標權人/公司)】 聯絡方式:【寄件人聯絡方式(地址/電話/Email)】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標 【】 者為待填欄位;〔此段將由 AI 依您填寫的資料自動生成(即將開放)〕 段落將於 AI 生成階段自動補上。填寫內容會自動暫存於本機,可隨時複製、下載(.txt / Word .doc)或用「列印 / 另存 PDF」輸出目前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