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明定租金、押租金、租稅負擔、裝潢與回復原狀、轉租與提前解約,並注意買賣不破租賃之公證保障
店面/辦公室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出租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出租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承租人:【承租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承租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茲就不動產租賃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 【租賃標的(地址、樓層、面積、現況、附屬設備)】。 第二條(使用目的) 本租賃物供承租人作「【約定營業用途】」之營業使用。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為違法使用。 第三條(租金)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四條(押租金) 【押租金(押金)數額與返還條件】。 第五條(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不動產租賃期限逾 1 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民法第 422 條)。 第六條(租金遲付與終止) 承租人遲付租金總額達 2 個月之租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支付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 440 條)。 第七條(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 425 條)。雙方如依法辦理公證,並得強化前開保障及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 第八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租賃相關規定及誠信原則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出租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承租人:【承租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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