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承租人(轉租人/二房東)將承租之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予次承租人之契約;轉租須經出租人承諾(房屋一部除反對約定外得轉租,民§443),原租賃關係續存且轉租人對次承租人行為負責(§444)
房屋轉租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轉租人(原承租人):【轉租人(原承租人/二房東)姓名】 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姓名】 茲就轉租人將其承租之房屋轉租予次承租人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轉租標的) 轉租人就其依原租賃契約(【原租賃契約(出租人及租期)】)所承租之下列房屋,轉租予次承租人使用: 房屋標示/轉租範圍:【房屋標示/轉租範圍】 第二條(出租人之承諾) 按民法第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本轉租業經出租人承諾:【出租人之承諾(同意轉租之情形)】。 第三條(轉租期間及租金) 轉租期間:【轉租期間(不得逾原租期)】(不得逾轉租人對出租人原租賃契約之期間)。 轉租租金:【轉租租金】。 第四條(原租賃關係續存、轉租人之責任) 轉租人將房屋轉租後,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由轉租人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444 條)。次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房屋,不得有損害房屋或違反原租約之行為。 第五條(其他) 次承租人之權利不得大於轉租人對出租人之權利;原租賃關係消滅時,本轉租契約亦隨同消滅。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民法租賃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轉租人(原承租人):【轉租人(原承租人/二房東)姓名】 簽章:_______ 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姓名】 簽章:_______ (出租人同意轉租):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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