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員工/承攬人於職務上或受託完成之發明、著作、營業秘密之專利權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專利法§7/§8、著作權法§11/§12、營業秘密法§3);特別注意:出資聘人之著作財產權『未約定者歸受聘人』,發案方欲取得務必明文約定
智慧財產權歸屬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甲方 公司/出資人(雇用人):【公司/出資人(雇用人)名稱】 乙方 員工/受聘人(受雇人):【員工/受聘人(受雇人)姓名】 茲就甲方與乙方間因下列關係所完成智慧財產之權利歸屬,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約定如下: 第一條(關係類型) 雙方之關係類型:【雙方關係類型】。 第二條(智慧財產之範圍) 本協議所涉智慧財產之範圍(標的):【智慧財產之範圍(標的)】。 第三條(權利歸屬) 歸屬約定:【權利歸屬之約定】 下列法定原則,除本協議或其他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之: 1. 專利: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專利法第 7 條);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專利法第 7 條第 3 項)。 2. 著作: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原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惟得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著作權法第 11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未約定者歸受聘人享有,故出資人欲取得著作財產權者,務必於本協議明文約定(著作權法第 12 條)。 3. 營業秘密: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營業秘密法第 3 條)。 第四條(對價/報酬) 就職務上發明之專利權歸屬雇用人者,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專利法第 7 條第 1 項)。 第五條(姓名表示權及著作人格權)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專利法第 7 條第 4 項)。又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人、不得讓與或繼承;縱約定著作財產權歸甲方,乙方為著作人時仍保有著作人格權。 第六條(非職務智慧財產之通知)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權屬於受雇人,惟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雇用人於書面通知到達後 6 個月內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專利法第 8 條)。 第七條(營業秘密之保密) 乙方對於因本關係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使用或洩漏。 第八條(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公司/出資人(雇用人):【公司/出資人(雇用人)名稱】 簽章:_______ 乙方 員工/受聘人(受雇人):【員工/受聘人(受雇人)姓名】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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