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受方對所知悉之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或擅自使用之契約;簽署本協議亦為營業秘密法所稱之「合理保密措施」
保密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揭露方:【揭露方(提供機密之一方)名稱】 受方:【受方(接收機密之一方)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受方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茲就機密資訊之保密事項,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機密資訊範圍) 本協議所稱機密資訊,係指:【機密資訊之範圍與標的】。 第二條(保密義務) 受方對前條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非經揭露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用於本協議目的以外之用途。本協議之簽署及保密措施,為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稱之合理保密措施。 第三條(使用目的) 受方僅得於下列目的範圍內使用機密資訊:【受方得使用機密資訊之目的】。 第四條(保密期間) 保密義務之存續期間為:【保密義務之存續期間】。 第五條(法律責任) 受方違反保密義務,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者,除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並可能依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第 13-1 條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揭露方:【揭露方(提供機密之一方)名稱】 簽章:_______ 受方:【受方(接收機密之一方)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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