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期病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及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4);成年具行為能力者得預立(§5);須意願人簽署+2 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4)
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立意願書人(意願人):【意願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意願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意願人住(居)所】 本人於意識清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狀態下,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第 5 條,自主預立本意願書。當本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末期病人)時,本人表明下列意願: 一、意願內容: 【意願內容(選擇接受之項目)】 (得選擇:□ 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為減輕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接受『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不施行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人工呼吸等急救程序;□ 接受『不施行維生醫療』——不施行僅能延長瀕死過程而無治癒效果之維持生命措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 二、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並有本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 本意願書得由本人隨時以書面撤回。本人並同意將本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卡)。 立意願書人(簽名):【意願人姓名】 簽章:_______ 見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或執行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4 條): 見證人一:簽章:_______ 見證人二: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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