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人收受款項後開立的收據,證明清償或付款事實;可用於借款還清、貨款、租金等清償證明
收 據 茲收到 【付款人(清償人)姓名】 交付之款項,新臺幣 【收受金額 NT$】 元整。 事由:【款項事由】 上開款項業已如數點收無誤,特立本據為憑。 出據人(受領人):【出據人(受領人/收款人)姓名】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出據(收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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