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後,抵押權人出具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文書;債之關係消滅、擔保隨同消滅(民§307),憑此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抵押權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一、緣抵押人 【抵押人(不動產所有人)姓名】 所有下列不動產,前為擔保其對立同意書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抵押權予立同意書人並完成登記: 不動產標示:【抵押之不動產標示】 原抵押權登記:【原抵押權登記資料】 二、茲因 【塗銷原因(債權已消滅之事由)】。按民法第 307 條,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消滅,該抵押權自應予塗銷。 三、立同意書人同意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並出具本同意書,由抵押人持本同意書及抵押權人印鑑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立同意書人絕無異議。 此致 【抵押人(不動產所有人)姓名】 收執 立同意書人(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用印鑑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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