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為債權擔保、設定抵押權之契約;抵押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債務不履行時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優先受償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抵押權人(債權人):【抵押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抵押權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抵押人(提供擔保之人):【抵押人(提供擔保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抵押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茲為擔保下列債權,由抵押人提供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所擔保之債權) 【所擔保之債權(內容、金額、利率、清償期)】;擔保債權金額(或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擔保債權金額/最高限額 NT$】。 第二條(抵押標的) 抵押人提供下列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之不動產標示(地號、建號、門牌、權利範圍)】。 第三條(抵押權之設定與登記) 雙方同意就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並會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 758 條)。 第四條(擔保範圍) 本抵押權所擔保者,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民法第 861 條)。 第五條(抵押權之實行)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民法第 860 條、第 873 條)。 第六條(其他) 抵押人於設定後仍占有使用該不動產;其讓與不動產者,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 867 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物權編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抵押人:【抵押人(提供擔保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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