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移轉動產占有於債權人供債權擔保,債務不履行時得拍賣質物優先受償;與抵押權之最大差異在於「須移轉占有」
動產質權設定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質權人(債權人):【質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質權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出質人(提供質物之人):【出質人(提供質物之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出質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茲為擔保下列債權,由出質人移轉動產占有予質權人設定質權,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所擔保之債權) 【所擔保之債權(內容、金額、利率、清償期)】。 第二條(質物) 出質人提供下列動產為質物,並於本契約簽訂時移轉占有予質權人:【質物標示(廠牌、型號、序號、數量、現況)】。 第三條(質權之生效) 質權因質物移轉於質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民法第 885 條)。 第四條(擔保範圍) 本質權所擔保者,包括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及實行質權之費用(民法第 887 條)。 第五條(質物之保管)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並維持其占有;如喪失質物之占有而於 2 年內未請求返還者,質權消滅(民法第 898 條)。 第六條(質權之實行)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民法第 884 條、第 893 條)。 第七條(其他)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物權編動產質權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質權人:【質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出質人:【出質人(提供質物之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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