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責任最重,簽署前務必審慎評估
保證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債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編:【債權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保證人:【保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緣主債務人 【主債務人姓名/名稱】 對債權人負有下列債務,保證人願為保證,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所保證之主債務) 【所保證之主債務(內容、金額、利率、清償期)】。 第二條(保證種類) 本保證為「【保證種類(普通保證/連帶保證)】」。 第三條(保證責任) 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上開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民法第 739 條)。保證債務除另有約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40 條)。 第四條(先訴抗辯權與連帶保證) 普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民法第 745 條);如本保證約定為連帶保證,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得不先就主債務人求償而逕向保證人請求(民法第 272 條)。保證人之權利依民法第 739-1 條不得預先拋棄。 第五條(求償權與其他) 保證人代為清償後,於清償之限度內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保證相關規定處理。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債權人:【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保證人:【保證人姓名】 簽章:_______ (主債務人:【主債務人姓名/名稱】 簽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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