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清算,將財產清算分配予債權人後聲請免責;與更生併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兩種程序
民事清算聲請狀 聲請人(債務人):【聲請人姓名(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聲請人身分證字號】) 住:【聲請人住居所】 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准予聲請人清算。 二、請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為消費者,現負債務已無力清償:【無清償能力之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 二、聲請人債務概況:【債務總額及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概況】。 三、財產狀況:【財產狀況概況】。聲請人並無如更生程序所需之穩定清償能力,爰聲請清算,願將財產交付清算分配予債權人。 四、前置協商/調解:聲請人已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對象)】)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聲請調解)。【前置協商/調解之經過與結果】。前置協商/調解未成立,爰依同條例第 151 條進而聲請清算。 五、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0 條聲請清算,並依第 81 條檢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附件)。懇請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俾清算財產分配債權人後,依同條例第 132 條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使聲請人得重建經濟生活。 此致 【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債務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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