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未逾 1200 萬元之債務人,於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向法院聲請更生以分期清償、重建經濟生活
民事更生聲請狀 聲請人(債務人):【聲請人姓名(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聲請人身分證字號】) 住:【聲請人住居所】 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 【聲請之事項】 一、請准予聲請人更生。 二、請鈞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為消費者,現負債務已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 二、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新台幣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 NT$】,未逾 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合於同條例第 42 條得聲請更生之要件。 三、前置協商/調解:聲請人已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對象)】)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聲請調解)。【前置協商/調解之經過與結果】。前置協商/調解未成立,爰依同條例第 151 條進而聲請更生。 四、聲請人收入與必要支出概況:【收入與必要支出概況】。 五、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第 42 條聲請更生,並依第 43 條檢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附件)。懇請鈞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俾聲請人據以提出更生方案、分期清償,重建經濟生活。 此致 【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聲請人):【聲請人姓名(債務人)】 簽名/蓋章:_______ 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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